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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zj1/2021-0000059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发布机构 沂南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0年4月)

沂南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1年2月)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公安部门

1.证照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⑴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每副35元

临时号牌

每张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⑵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10元

③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10元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2.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3.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4.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⑴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⑴基本农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住建部门

6.城市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60元每平方米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450元每平方米

③条(料)石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④彩色沥青路面

580元每平方米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⑥彩色方砖

240元每平方米

⑦人行步道方砖

220元每平方米

⑧砂石路面

100元每平方米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水利部门

8.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农业农村部门

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取消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船作业的,网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12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作业的,按最高标准征收;无船作业的,每人每年40-50元;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采收芡实、湖菱的,每船每年20-50元。

卫健部门

10.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疫苗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人防部门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临沂市物价局 财政局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价费发[2016]134号),《山东省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⑴6级以上

每平方米2000元

⑵6B级

每平方米600元

法院

12.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

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⑴锅炉检验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1%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且小于等于4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且小于等于10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8%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10t/h且小于等于20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7%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且小于等于35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6%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35t/h且小于等于130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5%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130t/h且小于等于480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4%收取;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80t/h,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3%收取。

其他详见文件。

⑵压力容器检验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I类压力容器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8%收取,II类压力容器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III类压力容器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其他详见文件。

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临沂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临价费发〔2017〕72号)、《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临价费发〔2014〕60号)

车载气瓶检验单位或个人

每瓶检验费180元、拆装费20元

⑶压力管道检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原件制造监督检验:无缝钢管按出厂价的3‰收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按出厂价的3‰收取,直缝埋弧焊钢管按出厂价的2‰收取,铸铁管按出厂价的3‰收取,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材按出厂价的1‰收取,钢制无缝管件按出厂价的5‰收取,钢制有缝管件按出厂价的5‰收取,阀门按出厂价的7‰收取,金属波纹膨胀节按出厂价的7‰收取,元件组合装置按出厂价的7‰收取。

其他详见文件。

⑷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境外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监督检验,按该设备售价的1%计收;境外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已经进行过现场制造监督检验的,运达安装地点后按规定进行的例行检验,其检验费不超过该设备售价的0.3%计收,低于300元/台的,按300元/台收取;经检验不合格,需要重复检验的,复验费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设备售价的5%收取;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按国内安全技术规范制造的,按文件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⑸安全阀校验

DN<32:PN<1.6,40元/个;1.6≤PN<3.9,45元/个;3.9≤PN<5.0,50元/个;5.0≤PN<10.0,55元/个;10.0≤PN<25.0,60元/个;25.0≤PN,70元/个。

其他详见文件。

⑹电梯定期检验

7层(含)以下客梯600元/台;7层(含)以下货梯600元/台;自动扶梯(人行道)600元/台;杂物电梯300元/台。

其他详见文件。

⑺起重机械检验

定期检验:桥式起重机T≤5,520元/台;5<T≤10,600元/台。门式起重机T≤5,580元/台;5<T≤10,660元/台。门座式起重机T≤10,800元/台。

其他详见文件。

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固定抱索器式客运架空索道5500元/台,拖牵式客运索道1000元/台。

⑼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观览车类2200元,滑行车类1500元,滑道类1000元,架空游览车1500元,陀螺类1800元,飞行塔类1500元,转马类1400元,自控飞机类1500元。

其他详见文件。

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每辆100元,载重大于等于5吨的加收50%,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倍

⑾特种设备检测

无损检测:X射线检测55元/片,γ射线检测65元/片,焊缝超声波检测55元/米,钢板超声波检测95元/平方米,锻件超声波检测15元/公斤,焊缝磁粉检测45元/米,钢板磁粉检测85元/平方米。

其他详见文件。

司法部门

14.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1000(含)元以下部分

每件50元

②1000-50000元(含)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4%

③50000-100000元(含)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3.5%

④100000-200000元(含)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2.5%

⑤200000-500000元(含)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1.5%

⑥500000-1000000元(含)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0.8%

⑦1000000元以上部分

每件争议金额的0.4%

⑵案件处理费

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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