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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fwzsfwzx/2019-0000024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发布机构 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9-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公布《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沂南县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拟定了《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公布,并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9月3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3日前将您的意见或建议书面报送沂南县西村社区棚改指挥部,地点:祥和路西段路南(西村社区居委会院内),联系电话:0539-3270529。

特此公告。


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

玉泉路以南、祥和路以北、历山路以东、正阳路以西列入西村社区棚改范围的部分片区(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征收依据

该片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符合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片区改造规划;已纳入2019年度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征收主体

沂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城东片区建设指挥部

五、产权认定

(一)认定机构。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城东片区建设指挥部、西村社区居委会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片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定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二)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依据。

1.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非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七、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0000元+每排(片)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5000元+搬迁费2000元+3个月临时安置费3000元。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3个月安置费。

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选择产权调换。

1)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0000元+每排(片)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5000元)+产权调换房屋补贴90000元+搬迁费2000元+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0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首次发放24个月,以后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从房屋集中腾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高层安置房屋按36个月计算,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发放。

选择政府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安置楼房公摊面积优惠政策。独立院落的平房,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楼房公摊面积不超过24㎡部分按3600元/㎡购买,其余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3)选择地下停车位、储藏室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4)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一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5产权调换原则及办法。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和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6)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及设计、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座落位置详见规划图(位于文化路以北,玉泉路以南,府左街以东,正阳路以西),规划设计高层、小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

7)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协议签订顺序、房屋腾空顺序确定安置楼房、储藏室、车位的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搬迁协议序号与腾空验收序号两号相加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房,两号相加序号相同的,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挑选顺序。

(二)“住改非”房屋。按合法实际改用面积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0%,“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房产证用途载明为“商业”字样并经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商业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1)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根据容积率情况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3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0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根据容积率情况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00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八、违法建设的处理

(一)对2016年12月6日以后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一定拆除补助;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1合法宅基地内加建的二层及以上楼房,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90%给予拆除补助;

2合法宅基地外的房屋、钢瓦棚、院墙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70%给予拆除补助。

九、其它规定

(一)未登记房屋由产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分类处置。

(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47㎡进行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由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并公示。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村集体公房的,与村集体进行补偿结算。

(四)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纠纷短期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十、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

十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适用于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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