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jj/2022-0000063 | 公开目录 | 农村危房改造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政策解读】《沂南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沂南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沂南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全年不间断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实行“应改尽改、一户不丢”“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全覆盖政策。 三、主要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方案》明确了保障对象与补助标准、保障方式、管理要求。 (一)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 (三)保障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提供保障。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四)、管理要求 1.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和材料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m²,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m²。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不得因建房致使脱贫群众返贫。 2.抗震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 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非C、D级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鼓励农户选择拆除重建、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 3.监督验收。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房屋安全。 四、执行标准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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