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1/2020-0000037 | 公开目录 | 环境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居民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机械类型 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铲车、叉车等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澳柯玛大道南1000米以内的区域、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向东延伸至沂河)所形成的封闭区域。 三、实施步骤 2020年3月5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的工程机械。 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四、有关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2020年5月1日前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如实提供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编码或进行变更。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提供登记信息。 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 五、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水利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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