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lj1/2020-0000053 | 公开目录 | 部门动态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县级验收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县级自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章县级自验 第四条两年农村饮水安全攻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阳都水务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自验。 第五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县级验收内容包括: 1、县级自验报告:包括验收人员、验收方法、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等。 2、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3、目标责任、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资金拨付(含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材料。 4、施工、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质量保障措施及合同材料。 5、水质化验报告、财务决算、资金审计等相关报告材料。 6、实施村庄出具的完工通水证明,要求村委盖章,村干部签字确认。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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