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146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自然灾害类】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沂南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沂南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沂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沂南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2Ⅳ级响应 5.3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评估 6.5恢复与重建 7 保障措施 7.1应急救援队伍 7.2指挥平台 7.3应急技术支撑 7.4资金与物资装备 7.5应急避难场所 7.6通信电力 7.7交通运输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责任追究 9.2奖励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10.2以上、以下的含义 10.3预案解释 10.4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沂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南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援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前期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综合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武警沂南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粮物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台、临沂银保监分局沂南监管组、县供电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沂南车务段、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县铁塔公司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应急厅、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前期处置具体方案,或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前期处置情况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巡查提供技术指导,及时研判隐患发展趋势。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要将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受威胁群众手中。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自然资源、交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发布。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乡镇(街道)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组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2.2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要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在接到监测人员报告后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监测人员可以直接向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逐级补报。 4 先期处置 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乡镇(街道)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5 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2)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3)向灾区乡镇(街道)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县政府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组织灾区做好灾情评估与核定,积极向上级申请应急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与救灾资金等。 (6)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7)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持的会商会议,落实好上级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的安排部署。 (8)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配合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9)做好县外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武警、民兵等队伍的衔接保障工作,并组织县内相关队伍共同实施灾区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10)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同时做好上级装备物资的衔接保障工作。做好救灾资金的接收与拨付,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12)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好领导批示与上级部署。 (1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Ⅳ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4)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5)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6)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乡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与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7)派出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街道),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8)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协调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向灾区乡镇(街道)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县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当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拨付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乡镇(街道)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视情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县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社会救助 鼓励县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4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报县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5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受灾乡镇(街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武警中队等应加强地质灾害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指挥平台 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县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应急技术支撑 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并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应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5应急避难场所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现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升配套设施,并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通信电力 县发改局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文旅局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7.7交通运输 县公安局、县交运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宣传、教体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将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群测群防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2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10 附 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2.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框架图 3.地质应急专家组名单及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 附件1 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乡镇(街道)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武警沂南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台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生活饮用水等相关监测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乡镇(街道)和派出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粮物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县铁塔公司及灾区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乡镇(街道)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加强网上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组织指挥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沂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市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县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灾区被毁坏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运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和水利供水设施抢修、水情监测、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旅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后疫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粮物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可能由地质灾害引起的地震事件。 临沂银保监分局沂南监管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所辖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修。 附件2 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3 地质应急专家组名单及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
沂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4.4 应急救援队伍 4.5 应急避难场所 4.6 技术系统 4.7 科技支撑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监督检查 6.4 预案解释 6.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沂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沂南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主要负责人(视情可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南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救援行动,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决定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武警沂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台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人武部、武警沂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乡镇(街道)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县应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水利、卫健、人防、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街道)抗震指挥部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沂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街道)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1.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在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沂南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沂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物储备中心、县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乡镇(街道)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沂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沂南分公司、中国电信沂南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沂南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沂南县办事处)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防空服务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运局、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南县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站组织震情跟踪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利局、沂河水利管理局沂南管理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技术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沂南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县统战事务中心、县外办、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外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上报市委外办。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街道)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乡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配合省、市、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2.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沂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3.2.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视情协调武警沂南中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视情协调武警沂南中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县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物储备中心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县教体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技术支撑;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沂南中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乡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配合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 应急保障 4.1 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县地震台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震后趋势研判工作,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物储备中心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应急避难场所 县政府及乡镇(街道)要加强现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升配套设施,并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地震台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震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地震台、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县地震台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还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台。 矿震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发改局。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必要时由宣传部门发布官方信息做好正面引导。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4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县发改局、县粮物储备中心、县地震台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2.沂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框架图 3.地震专家组名单 附件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附件2 沂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框架图 附件3 地震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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