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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jj/2023-0000027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事故灾害类】沂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沂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4.2.2 报告内容

4.3 应急响应

4.4 基本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教育培训

6.9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及管理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筑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4)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单位配合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沂南县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沂南县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沂南县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2)研究确定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4)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调拨,并检查落实情况;(5)负责督导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6)当县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支援。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2)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3)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6)负责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属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县委网信办:协调组织开展涉安全生产事故网上巡查检查,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指导属地有关单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县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社会治安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理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⑴综合协调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联络和调集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和机械设备,协调各有关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随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汇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负责迅速查明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安全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及时撤离;负责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原因分析,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生变化趋势及研究对策;负责现场协调指挥、统一调集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⑶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事故鉴定小组,分析事故初步原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摄影摄像,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4)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5)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指导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接待;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预警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召开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建筑施工企业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各相关部门、事故发生企业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单位组建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遗迹和物证;应急指挥部在向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应急指挥部根据紧急报告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时,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确定事故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5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和属地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直接报告县住建局和县应急局。

(2)县住建局接到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各方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

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4 基本处置措施

(1)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属地公安机关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车辆及人员,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通道,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获取现场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人员,通过调阅工程档案资料、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手段,获取事故现场工程数据信息,会同消防救援队伍共同分析研判损毁情况、受害和被困人员分布、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危险源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制定救援处置方案。抢险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业专家,综合分析事故现场地质条件、被困人员情况、建筑结构形式等信息,综合考量现场救援力量、装备、物资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组织消防救援、施工单位、属地电力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采取土方开挖、局部加固、临时支撑、机械吊离、切断电源等措施,迅速控制坍塌、物体打击等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组织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属地公安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被困人员。

(5)进行现场封闭清理。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搜寻,确保受害受困人员无遗漏。搜寻完成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中止人员活动和生产作业,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做好善后处置。属地党委政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4.5 信息发布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与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县政府应急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负责,必要时申请县政府和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5.2 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6.2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必要时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综合协调组牵头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必要时协调交警部门开通应急绿色通道。

6.5 治安保障

事故调查组同时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善后处理组牵头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调度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 教育培训

县住建局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 应急演练

县住建局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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