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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19-0000016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事故灾难类】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有效应对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防止灾情和事态的发生或进一步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全县社会环境的稳定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沂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发生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在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内的下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县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为主,科学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事求是,科学判断,正确决策,把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5 风险评估

应急防范重点行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机、火灾(不包括森林火灾)、学校(幼儿园)、矿山、工程建设、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

1.6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6.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5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 上下级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服从于上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要服从于本预案,并与本预案进行有效衔接。在事故状态下,若本应急预案与其他同级或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同时执行,因各种原因发生冲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进行调整,保持救援行动高度一致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沂南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成。

2.2 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组成

成立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总指 挥:分管安全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广电台、县消防大队、县人民医院、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或分管领导等组成。

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有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电话:0539-3221406。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见下图:

2 2.2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总指挥职责:对本县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事故扩大请求上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支援。

副总指挥职责:协调总指挥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协调社会救援力量;救援行动结束后的事后处置、工作总结等。

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2.3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指挥部委派的现场工作及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

(3)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重特大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4)联系或调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

(5)提供指挥部决策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6)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本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或重特大事故引发其它专业事故时,请求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相关力量、资源增援。

2.4 应急工作组

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警戒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新闻宣传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八个工作组,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应急处置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由县公安、住建、质监、环保、交运、国土等有关救援队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并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2.4.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及职责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事故单位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工作。

2.4.3治安警戒组及职责

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死亡人员身份确认、组织周边单位员工及社区群众紧急疏散和安置、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等工作。

2.4.4 技术专家组及职责

技术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各部门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2.4.5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信息对外报道、进行社会动员和宣传、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等工作。

2.4.6 善后工作组及职责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人社、民政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4.7 应急监测组及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由县国土、气象协助。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环境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地质灾害情况观测等工作,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并提出污染情况处置措施。

2.4.8物资、经费和保障组及职责

物资、经费和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信、财政、民政、交运、供电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负责疏散转移群众的安置及生活保障;适时动用本县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必要时提供临时用电保障。

2.5 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和实施;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协助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的确定;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周边过往车辆、人员的指挥、疏导,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县环保局:负责应急期间环境监测等工作,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重特大事故所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坍塌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县交运局:负责交通、县乡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所辖水域等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指导;负责事故水域的管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调拨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理,并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指导市服务业发展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县城燃气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电气管网情况;负责组织对重特大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组织编制修复技术方案;建立相关大型应急装备档案及调拨相关大型应急装备;负责应急救援中市政设施的恢复和保障供应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及治疗救护费用;负责事故期间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县经信局:负责县属各企业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组织恢复生产;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县交运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协助准备。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等基础数据。

县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做好大型起吊、挖掘设备的信息储备;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县国土局:协助安监局开展重特大安全巡查与隐患排除、重特大事故的预测与预警工作。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地质方面的技术支持。

县地震办:负责提供有关震情信息。

县广电台: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清洗消毒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相应的救援装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解决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事故现场的水、电、气路线图,周围可能波及到的危险源资料,周围敏感点等资料,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支撑手段等,并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各热电公司、各环境监测或处理公司、各保险公司等为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应急救援组进行事故应急,如供电保障、通信保障、供水保障、供热保障、环境监测、污染物处理等工作。

2.6 人员替代

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替代。

3. 监测预警

3.1 预测

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历年重特大事故情况、年度趋势数据、风险隐患数据信息等,对重特大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将预测结果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上述部门,对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 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特大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对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 预警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预计某企业存在较大重特大事故风险时,需要采取措施,以预防或减轻潜在事故后果。预警措施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3.2 预警发布

指挥部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1)预警发布主体

预警信息、紧急信息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承担制作、发布、更新与解除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和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咨询电话等。

(3)预警发布方式

①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向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媒体等发布。

②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移动电视、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预警响应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责任部门、村(居)委会、企业,并根据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1)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按照预警级别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督促重特大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重特大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重特大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调动应急队伍到场,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向周边发布预警通告,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上述事故预警期间,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重特大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2)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4 预警变更与解除

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是受理事故信息报告以及向县政府、上级安监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应急办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情况。

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重特大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事件、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重特大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按20分钟内电话初报、4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的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进行报告。

4.3 信息报告内容

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急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指挥部、县应急办进行报告。由县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程序,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县政府进行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先期处置队伍应立即通知公安、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挖掘、灭火、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情况,启动响应:

5.2.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前期由事故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救援,并报告县安监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积极组织调动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以及县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5.2.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前期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实施救援,并报告县安监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临沂市重特大专项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指挥部积极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2.3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Ⅰ级)

前期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实施救援,并报告县安监局(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

5.3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分级进行。

5.3.1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专项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3.2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专项指挥部成员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3.3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Ⅱ、Ⅰ级)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响应程序

(1)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由县长或副县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紧急预案。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紧急预案后,迅速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救和支援。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5)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6)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清洗消毒工作。

(8)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县安监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开展应急综合协调工作以及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编排、综合文字处理、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发放等;开展负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应急机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开展事故应急所需车辆、食宿、应急办公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

5.5.2应急处置组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抢救伤亡人员和处置事故源;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迅速确定事故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先撤人后报告;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等。

5.5.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组织专家,根据受伤人员情况,迅速确定接诊医院及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等。

统计上报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5.5.4治安警戒组

开展事件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确保事故现场和转移安置人员安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交通大队负责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5.5 技术专家组

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鉴定和解答应急工作中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5.5.6 新闻宣传组

开展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组织撰写事故新闻发布稿并对外发布,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5.5.7 善后工作组

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死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与有关保险机构联系,协助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开展受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等;做好事故死伤人员家属及其它受损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5.8 应急监测组

快速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分工开展环境监测、气象条件观测、水文情况观测等工作,发现超标,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措施;应急结束,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等。

5.5.9物资、经费和保障组

开展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等工作;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本市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5.6 扩大响应

应急处置组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有事故扩大的趋势,立即上报;当确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临沂市政府应急办、临沂市安监局等部门提出增援请求,申请提高事故响应级别。

5.7 应急联动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8 社会动员

新闻宣传组应根据应急需要,充分调动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如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会、非营利公司或者其他法人)及广大公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宣传和动员,有效地聚集、调动应急管理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建立起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为基础的网络状应急管理体系。

5.9 应急结束

5.9.1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现场经各应急抢险工作组的紧急处置,事故得到完全控制、环境污染指数达标,经现场指挥部、专家及事故单位确认无事故隐患或衍生事故隐患发生的可能,方可确认为应急结束。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5.9.2 应急结束的程序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处置组和治安警戒组分别协调进行设施检查和现场人员清点,报请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事故调查与处理

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方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时,如实提供情况及资料,全力配合。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应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等相关准备,并尽可能多渠道获取险情事故信息。认真察勘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核定工作。

事故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汲取教训,制定措施,防止重复发生。

6.2 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

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善后工作组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指挥部应急处置组协调有关专业机构、事故发生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清洁与净化、事故破坏单元的修复或重建、受损建筑物的检查和加固等现场恢复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3 社会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或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动员机制,发动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6.4 保险

善后工作组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联系,协助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做好事故死伤人员家属及其它受损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5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明确支付主体,整理救援记录、资料,写出应急总结报告,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

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负责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及外来媒体、记者的工作对接和协调工作。

较大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由县委宣传部报请临沂市委宣传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新闻宣传组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新闻宣传组要高度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控制虚假、错误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新闻宣传组安排专人提供来访咨询服务,接待地点由指挥部临时指定。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视情况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重特大事故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指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 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3)县安监局要及时维护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4)县安监局要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并组织管理和维护。各单位、各乡镇应急救援组织负责本单位、本乡镇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8.2救援队伍保障

县重特大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本县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沂南金矿兼职救护队为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重特大救援组织。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安全生产监督局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起保持战斗力,长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8.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重特大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救援中心求援,以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8.4其他保障

8.4.1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公路局、交警大队要密切协作,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及时调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必要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和调集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8.4.2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根据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助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紧急抢救和后续治疗工作。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8.4.3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工作。

8.4.4经费保障

重特大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8.4.5技术支持与保障

设立重特大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9. 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为确保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县应急救援能力,让各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救援基本的内容、流程、应急职责和处置方案,掌握基本应急技能,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以讲解、演练的形式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9.2应急预案演练

9.2.1 定期开展针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重特大突发事件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2.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演练前,由县安监局等单位提出演练计划;演练时,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演练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修改完善相关预案。

9.2.3 演练记录和总结应包括:

(1)演练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演练项目和具体内容;

(3)演练的执行情况;

(4)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5)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6)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7)演练所用设备装置的适用性;

(8)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9.3 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以下情况之一出现,应急预案应做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9.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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