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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yb/2020-0000024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沂南县渔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事故灾害类】2020年沂南县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沂南县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一、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

二、信息来源

三、风险等级

(一)灾害性天气风险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红色)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橙色)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黄色)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蓝色)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重大事件(Ⅱ级)

3、较大事件(Ⅲ级)

4、一般事件(Ⅳ级)

第四章应急处置

一、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二)应急处置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事件报告

(二)应急响应

(三)信息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灾害性天气预警的后期处置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与处理

三、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

(二)责任追究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一)现场救援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经费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七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管理







第一章

一、目的

为明确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性天气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传递工作程序,制定和落实应急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预警信息传递到生产一线和渔民渔船,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机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同应对,就近施救。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渔业生产单位、渔业船舶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水域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船舶、单位应首先做出响应,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善后工作属地管理。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县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

可能影响我县渔业的热带、温带气旋、台风、风暴潮等极端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县渔业船舶和外来渔业船舶在本县管辖水域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沂南县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设立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渔业中心全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气象预报信息决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二)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三)指导渔业救援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四)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五)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上述原则,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二、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渔业发展办公室,作为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及上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各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六)分析、评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上述原则,具体实施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二、信息来源

(一)气象部门:对天气(如热带气旋、暴雨雪、大雾、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水利部门:对湖泊、水库的水位变化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县应急办及其他部门通报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的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风险等级

(一)灾害性天气风险等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红色)

①热带气旋、风暴潮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及库区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③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水位60厘米;

④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达到或超过0.5米有效波高。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橙色)

①热带气旋、风暴潮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及库区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③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水位30(不含)到50厘米;

④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0.2到0.5米有效波高。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黄色)

①热带气旋、风暴潮等天气造成内河及库区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③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到20厘米;

④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0.1到0.3米(不含)有效波高。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蓝色)

①内河及库区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②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③预计未来受影响水域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3米以内的高水位。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②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②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②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①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②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应急处置


一、渔业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

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县应急办及县分管领导汇报,按照灾害性天气风险等级,迅速将预警信息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有关单位传递。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通过广播、无线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单位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

(一)应急响应

1、Ⅰ级(红色、特大风险信息)。市局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2、Ⅱ级(橙色、重大风险信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3III级(黄色、较大风险信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到岗指挥,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一线督导防范工作,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4、Ⅳ级(蓝色、一般风险信息)。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到岗指挥,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到岗值守。

(二)应急处置

1、预防预警行动

(1)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4)县渔政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2、预警支持系统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3、应急措施

(1)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渔船就近择港避风,渔业养殖单位加强养殖堤坝与设施的防风、加固、维护和巡查,养殖和看护人员全部撤离上岸。同时逐级核查上报渔民返港避风和撤离情况,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及市局领导。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水陆检查组于灾害性天气影响前24小时分赴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县渔政机构应禁止一切渔船下水。同时,加强停港系泊渔船安全巡查,落实渔船渔港防风避风措施。

(3)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员、车船、物资、装备应急准备工作,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事件报告

1、事件核实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确认后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从有关渠道接报事件信息后,经核实后由其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1)核实内容

①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水况;

③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④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⑤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⑥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2)事件确认

①接到当事渔业船舶或在同一水域的渔业船舶事件报告后,应确认事故发生;

②当事渔业船舶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应确认渔业船舶失踪事件发生;灾害性天气情况下,渔业船舶12小时失去联系时,应确认渔业船舶失踪事件发生;

③接到海事、上级部门、外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事件或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按照核实内容进行确认。

2、报告程序

(1)接到报告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需要紧急救援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水上搜救中心。

(5)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

(6)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上报。

3、报告内容

(1)当事渔业船舶概况;

(2)事发时间、地点;

(3)事发原因及简要经过;

(4)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

(6)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的启动

(1)特别重大事件和重大事件(Ⅰ、Ⅱ级)。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厅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地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事件处置调度与报告工作。

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具体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水上救援时,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随船抵达事发水域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

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具体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水上救援时,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随船抵达事发水域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3)一般事件(Ⅳ级)。

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分管领导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发生任何级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渔业船舶在属地以外水域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应急处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主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水上搜救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突发事件信息向事发水域附近船舶发布;

(2)建立应急通信机制,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和水上救援船舶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全面掌握事件发生水域的气象、水况信息,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明确实施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并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4)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5)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的渔业船舶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市渔政调度外县区渔业船舶实施救援;

(6)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援。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救援机构派出专业救援船艇和飞机参与救援;

(8)必要时随船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9)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医疗救援小组赴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10)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或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援力量结束或中止救援工作的建议:

(1)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救援工作结束。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救援工作结束。

(三)渔业救援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救援工作中止。威胁解除后,应继续开展救援工作。

(三)信息发布

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灾害性天气预警的后期处置

灾害性天气预警解除后,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受灾情况,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全力减少受灾损失,并认真分析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预警解除3日内将分析评估报告书面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5日内将汇总情况书面报省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二)调查与处理

1、职能划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1)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省及相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2)重大事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3)较大事件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县区渔业局配合;

(4)一般事件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2、工作要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应在事发后60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上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2)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事故评析:包括事故原因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事件的;

(三)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四)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一)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援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援的重要力量。

(三)经费保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专项经费,满足防灾减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最大限度公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灾害性天气预警和突发事件救援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第七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一)风暴潮,是指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

(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三)渔业救援力量,是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它执法工具。

二、其他涉水行业船舶在我县管辖水域发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救援时,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

三、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渔业发展中心制订,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抄送有关部门。

(二)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县渔业发展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突发事件(碰撞)应急预案报市渔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沂南县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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