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j/2021-0000005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自然灾害类】沂南县2020年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沂南县2020年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山东省沂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7—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处置能力的地质灾害时,由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参照县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涉及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全力配合、协助搞好工作。 三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县、乡、村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各级网络监测人员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并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所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要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制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写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3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并对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做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本县境内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县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本县境内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所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指挥部在上级各部门领导与具体指挥下配合开展工作。 5.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可以前期应急响应情况为参考,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指挥部在上级各部门领导与具体指挥下配合开展工作。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可以前期应急响应情况为参考,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指挥部在上级各部门领导与具体指挥下配合开展工作。 5.5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可以前期乡镇(街道、开发区)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所应急响应情况为基础,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12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乡两级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 应急保障与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信、住建、水利、应急管理、供电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县地震部门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县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县教体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山东黄金(沂南)有限公司负责本矿区、矿井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县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县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和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紧急调用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县畜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编造、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县交运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乡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县保险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村(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成立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成立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结合我县实际成立沂南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与管理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八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九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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