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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1-0000035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自然灾害类】关于印发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沂政办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沂南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县指导性;乡镇(街道)、林区企业、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4.2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指挥、副指挥和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领导、县公安局局长、县北大山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场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武警沂南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相关负责人。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指示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森林防灭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本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检查;向县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灾;宣布启动本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本县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并监督检查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上级报告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3.2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任务

3.2.1预案启动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专家会商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调查处理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自然、社会等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国有林场总场等单位相关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负责人。

职责任务:提出工作方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检查各项决策落实情况,协调、调度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

(2)火灾扑救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有林场总场、武警沂南中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森林消防队伍负责人。

职责任务:负责武警、基干民兵、消防救援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落实、组织和指挥工作。

(3)专家会商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相关专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专家。

职责任务:负责森林火情趋势会商研判分析,提出处置建议和扑救措施,为指挥部做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后勤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粮物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国有林场总场、县工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分管负责人。

职责任务: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所需料物的准备、调配及供应、运输;解决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办公经费;保障森林火灾扑救道路、供电、通讯联络畅通。

(5)医疗卫生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卫健局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分管负责人。

职责任务:负责组织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伤员,做好医保报销等工作。

(6)调查处理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分管负责人。

职责任务:负责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处理和灾后评估、统计上报工作。

(7)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

职责任务:负责发布灾情消息、及时报道、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事迹职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等工作。

3.2.2参与前线指挥部的各单位职责任务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防指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通告相关成员单位。各单位按照预案立即行动,派出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各分组,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他任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执行前线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派出分管领导、扑救专家等人员参加各分组工作;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指导查处火灾起因。

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前线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县国有林场总场:执行前线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国有林场发生火灾时,全面参与扑救工作;做好道路引导、余火清理和必要的后勤保障;协助调查火灾起因、评估受灾情况、查处涉案人员;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服从县森防指调度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参与扑救。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对火灾肇事者等有关人员进行监控,防止逃逸,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挥特巡警大队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展火灾救援工作;查处火灾起因。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信息收集,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准确提供火灾现场天气、风速、风向和近几天的天气预报,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气象服务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卫健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车辆、药品和器械,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县级所需资金。

县交运局:负责扑火人员、物资运输车辆调集和火场道路的铺设、维护等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火场周围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可供飞机吊桶取水的水源地情况资料,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旅游区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体局: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粮物储备中心:负责征调扑火必须物资。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解决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森林防火期内发送防火安全提示短信等。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森防指授权下,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火险等级、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和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森林火灾现场录像资料的搜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协助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疏散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历山园艺场发生火灾时的全面应急参与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发生火灾时的全面应急参与工作。组织应急队伍参与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等道路交通工作,及时疏导通往火灾现场的公路交通,在主要路口设立临时岗哨,指挥运送扑火队伍、扑火物资的车辆,引导扑火人员进入火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疏散等工作。

武警沂南中队:负责指挥武警官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武警官兵持2、3号工具或带水进行余火清理。

县供电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积极调集当地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派出得力人员做好增援力量的道路尤其是上山道路的引导和地形、地貌的指导;本着就近原则,着重做好扑救队伍饮食、油料等急需、易耗物资的供应保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明火扑灭后的火场看守,严防死灰复燃;配合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受伤人员救助、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调做好保险公司森林保险理赔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3.3扑救指挥

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杜绝多头指挥现象发生。民兵、公安、消防和武警力量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国有林场总场和武警沂南中队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工作。

3.4 扑火原则

3.4.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3.4.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充分利用傍晚和凌晨风力较弱时的最佳时机,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成功率。

3.4.3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原则。利用灭火炮弹和手持灭火弹降低火势;迅速跟进风力灭火机队伍再次吹弱火势;再跟进2、3号工具队伍快速扑打明火;最后由洒水器材和铁锨工具队伍进行彻底清理。

3.4.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以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县国有林场总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专业队伍需及时进行体力休整和物资补充,要配备预备队,有序轮换上阵。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3.4.5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3.5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1.1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我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县国有林场总场森林消防专业队。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和重点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在涉林的企业、旅游景区等单位,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分别由乡镇(街道)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以统一调用。

4.1.2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沂南中队分别领导下,组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进行必要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4.1.3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在防火期内,组织职工等人员,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必要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在明火扑灭后,采取划分区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办法,地毯式查找清理余火。并自带水桶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各单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单位下达调动命令,由该单位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武部和武警沂南中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跨县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增援过程中,增援队伍的领队负责本单位专业半专业队伍人员、装备统计和被增援单位的联系工作,机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队员安全。发生火灾地安排专人负责与增援队伍联系、队伍的接应、火场带路和人数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专业半专业队伍迅速投入战斗。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等级: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进行分级,表示发生森林火灾危险程度的指标,共分为五级,自一级至五级,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一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须加强防范;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等级: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为中度危险、较高危险、高度危险、极度危险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其中橙色、红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协同会商,共同加强与县融媒体中心的合作,联合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时,在县融媒体中心及时通过插播滚动字幕等方式向全县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县工信局,通过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向全县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信息。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机构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林火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5.2.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110和119报警平台报告。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322140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22725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调度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组织开展扑救;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前往处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开展火情早期处置工作。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迅速核实、整理、分析,30分钟内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位置、气象情况、火情发展和扑救情况。在扑救过程中,每间隔1小时书面续报一次火场和组织扑救情况;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火情时,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应立即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县政府,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当起火2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起火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市级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发生的;

(5)发生在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7)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8)发生在敏感时间、重要时段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9)发生在乡镇与乡镇(林场)、县与县交界的;

(10)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的。

5.2.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到火情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就近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前往处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开展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根据火情初判,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县处置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市森防指及市以上森防指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启动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首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并及时科学组织扑救。

6.2.1扑救火灾

所有森林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灭火时,不能同时在灭火现场进行指挥。根据具体情况,一人在火灾现场组织人员指挥灭火,多运用无人机等设备观测现场火情,提出灭火工作方案,确定灭火路线,安排部署灭火队伍;另一人就近选择合适位置,建立临时指挥部。负责安排当地干部群众做好通往火场的道路指引工作,确保县森防指办公室、森林消防专业队迅速到达火场支援;负责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调拨油料、油锯、水桶、消防水罐车等灭火物资,保障灭火人员饮食饮水供应。接到火情报告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前往火场支援扑救,乡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县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落实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场风力、风向以及前期扑救情况,并根据以上因素研判火情发展态势,确定救援方案,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度、指挥全县应急力量参与扑救工作,协调周边县专业队伍参与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2.3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指令当地卫生院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县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受伤人员和死难者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油库、加油站、重要仓库、炸药库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前线指挥部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场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发生危险。外地进行增援的队伍要由熟悉当地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6.2.6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2.7发布信息

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授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

6.2.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乡镇(街道)、相关单位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72小时。经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灭火工作秩序。

6.2.10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III级、II、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林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IV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发生火灾后,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调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调度专职森林消防队伍前往处置。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信息调度,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森防指办公室主要领导到达现场进行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2 III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当起火2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起火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市级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发生的;

(5)发生在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7)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8)发生在敏感时间、重要时段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9)发生在乡镇与乡镇(林场)、县与县交界的;

(10)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领导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设立前线指挥部,调集全县的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参加扑救,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商请公安和武警进行支援。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履行好各自职责。

(3)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向上级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

(5)配合市森防指办公室可能派出的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3 II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决定启动II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衔接《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扩大应急,根据市森防指有关要求,全力协助市森防指各工作组工作。

(2)全力做好市森防指调派的各县区增援队伍的对接工作。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助市森防指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I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全力按照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

(2)全力做好市森防指调派的各县区增援队伍、航空消防的对接工作。

(3)全力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助市森防指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

7.综合保障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充分发挥县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建立起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2消防物资储备及后勤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队伍要加强灭火机具的保养维修,并及时作好补充,县应急管理局要储备主要用于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使用和保障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供应,乡镇(街道)、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要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常用扑火机具。

县森防指后勤保障组要进行全面的保障调度。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食品应急供应机制,解决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问题。在调运扑火装备中,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要提前做好装卸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准备工作,做到随调随到。在火场成立油料、饮食、装备调运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

7.3资金保障

7.3.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7.3.2各级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灭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灭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县应急管理局对本次应急救援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烈士陵园)应当予以补偿。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8.2火因火案查处

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对相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工作。重点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8.6表彰奖励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消防系统和部队系统办理。

9.附则

9.1培训演练

根据国家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实施森林防灭火分级培训制度要求,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森林消防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县、乡镇(街道)、林场(园艺场、烈士陵园)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每年防火期内,必须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练。森林消防、公安、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的森林消防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年度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县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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