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4-0000071 | 公开目录 | 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2025年度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公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2025年度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灭火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县区域内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内部分重要商品林区域)。 三、禁火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严禁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用火等加强严格管理。 四、禁火区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十条禁令”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非常规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检查站、通讯基站、隔离网、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严禁实施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及附近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影视剧拍摄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严禁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5.发现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山林,当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等防火单位有权进行劝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消防、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消防救援);0539-3221406(沂南县应急管理局);0539-3227252(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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