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1-0000158 | 公开目录 | 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的指导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的指导意见》,临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灾后恢复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有效对接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维护受灾群众利益,确保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保障受灾群众生活为中心,以恢复灾损设施为重点,以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为根本,有序推进和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评估灾后建设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事求是定规划、定目标、定任务、定标准,统筹协调受灾群众生活、住房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兜底保障等各个方面,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 (三)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政策、制度、标准、程序统一,依法依规、精准高效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充分发挥灾区党委政府主体作用,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完善措施,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协作配合。充分调动灾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受灾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力有序推进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三、目标要求 (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依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方案》等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为灾后建设提供翔实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对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沂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规定情况的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科学编制重建规划。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中心,着眼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灾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规划编制要明确重建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客观评估和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划分重建分区和方式,突出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生态环境修复等重点项目和产业重建、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制定符合灾区地方特点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恢复重建用地。 1、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灾毁村庄、企业、基础设施,在科学评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原址恢复重建。原址确实无法利用的,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范围内选址建设。 2、符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迁建安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村庄,全部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范围。 3、因灾损毁村庄迁建安置用地,应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复(批准)建设的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位工程,可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4、做好灾毁土地调查摸底和变更登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加快灾损住房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乡镇居民灾毁住房恢复重建。 1、建立灾损住房调度制度。灾情稳定后,第一时间调度和掌握因灾受损住房数量及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损住房鉴定,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由相关部门会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因灾受损住房进行鉴定,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提出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鉴定意见。 2、保障重建期间受灾群众住房。县人民政府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通过租赁、集中安置等方式,或动员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妥善安排好重建期间受灾群众住房,确保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尽快进行维修加固。 3、完善城镇重建住房功能。城镇因灾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应根据规划,统筹做好住房建设工作,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4、加快推进因灾倒损农房建设。因地制宜组织恢复重建因灾损毁农房,对分散重建、修缮加固的,尊重群众意愿,既可自建,也可由受灾乡镇(街道)、村统一组织建设;对原址重建的,要对宅基地进行安全性评估,满足建设要求的,可原址重建;对整体异地迁建的,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等风险区,迁建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选择资质好、信誉好的施工队伍,统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统筹救助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全县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自然灾害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群体,以及因灾加重生活困难程度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要着重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对因灾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临时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筑牢夯实社会救助兜底民生线,为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助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升救助水平,丰富救助方式,加强政策衔接,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开展救助工作,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体系,各类救助标准必须按不低于国家或省确定的标准执行。过渡期救助期间,对分散安置的,要及时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对集中安置的,要妥善安排好居住、衣被、饮食、饮水等生活保障。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含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的,组织做好核定工作,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县住建部门推进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按照“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应救尽救、全面覆盖”的要求,做好今冬明春期间的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应急〔2019〕102号)和《应急管理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应急〔2019〕120号)精神,切实加强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扶贫政策的有序有效衔接,全面保障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提升重建设防水平。 1、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地震、应急等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参考依据和服务保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结果经组织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开展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复核。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最后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3、加强灾后重建抗震设防指导和服务。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必须依据恢复重建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对因灾异地重建的城镇、乡村和工程,县地震、应急等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抗震设防指导,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抗震不利地段,为灾区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县地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强化市场安全监督。 运用监督抽查、专项整治、专家检查等监管手段,统筹生产、流通、电商三大领域,以灾后重建重点建材产品保供服务平台上的企业及其产品为重点,加大对钢筋、水泥、防水卷材、电线电缆、泵、农膜、化肥等灾后重建物资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力开展执法打假工作,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价格举报案件。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维护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九)强化灾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体作用。 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及时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措施,优先规划建设灾害防治、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急需项目。在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加快审批进度。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与县有关部门有效对接,科学制定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模。(责任单位: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以上责任单位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后恢复重建事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灾区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受灾群众切实利益。灾区党委政府和承担灾后恢复重建职能的指挥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牢固树立灾害风险意识和综合防灾减灾理念,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统筹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恢复重建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机融合。要严格落实灾后重建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住房重建、交通设施、民生设施、公共设施的恢复建设和基本农田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建立灾后重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跟踪督导机制,保质保量完成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本部门(系统)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推进工作,切实帮助灾区解决重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恢复重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告本部门(单位)灾后重建进展情况,强化工作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三)加强财力保障。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加强恢复重建资金的统筹,重点向重灾区倾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发挥社会资金效能,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加强政策扶持。统筹兼顾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结合灾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认真听取灾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专项帮扶政策措施,帮助灾区消除灾害影响,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加强政策配套服务,帮助灾区稳妥有序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五)加强生产自救。灾区党委政府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信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尽快恢复重建。要把国家支持、上级扶持、社会援助、互助互救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灾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恢复重建活动,重建美好家园。 沂南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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