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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2-0000028 公开目录 安全管理及动态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燃气管线保护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燃气管线保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及日常人为破坏辖区内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确保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现就燃气管线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燃气管线安全监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农村气代煤用户“双安全员”制度,进一步明确社区网格员职责,凡是居民住户在燃气管道附近修建房屋、拆墙、修路、挖下水道等施工作业前,必须提前上报所属社区,并由管理人员通知相关燃气公司。燃气公司人员现场确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收集详尽的燃气管道设施资料,制定相应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在未明确现场埋地燃气管道和设施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施工,严禁毁坏燃气管道和设施。二是在燃气管道5米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进行开挖等作业,必须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导下人工探明管道位置后方可进一步施工。三是社区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严禁环卫工人等焚烧垃圾、杂草、秸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搭挂重物,挂靠电线电缆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单位和破坏燃气管道行为或接到居民举报后,应立即向县住建局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事故,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线交底监护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在燃气管线设施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燃气企业(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现场交底监护需求。交底工作要做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全部到场,签订管线施工保护安全协议,留存交底记录、书面保护方案。管线图纸等交底资料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的一线班组及相关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好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力,导致燃气管线损坏引发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严格落实燃气企业管线安全监护责任

一是确保交底资料准确,燃气企业在进行施工前交底时,应确保交底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如遇管线交底资料不详,或因年代久远、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燃气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采取人工挖探坑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后,方可进行机械施工,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人工施工,以确保管线安全。二是做好施工过程动态安全管控。管线权属单位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要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式安全把关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共同会商调整管线保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要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保护方案,并启动预警机制,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三是加强管线运行管理。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巡线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管线巡检和现场监护力度,及时掌握管线运行情况。要完善管线标识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的密度。要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潜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快建立健全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发生管线被第三方施工破坏等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管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害或一定程度经济损失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按要求逐级报告。对于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事故要依法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燃气管线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和管线破坏受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的宣传,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我县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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