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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4-0000025 公开目录 安全管理及动态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我县电动车(以车载蓄电池为动力的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小区、楼院、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小区、楼院、场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受场地环境限制,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电动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三、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预防和有效避免电动车停放、充电时的不安全行为。

要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不购买、使用拼装、改装的电动车;不随意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不擅自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要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不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车。

要教育单位和个人不在门厅、走廊、楼道、阳台等处堆放杂物、乱丢烟蒂,要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活动,时刻保持安全通道、疏散楼梯畅通。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落实安全责任,及时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传达到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电动车业主,并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引导电动车业主懂法守规,自觉加强安全防范。

要按照“谁的场地(场所)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监管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楼院、场所,深入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治理。要坚决杜绝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坚决杜绝在网吧、影院、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要从严纠治单位、个人家庭电动车飞线充电、过度充电、使用老旧破损线路或给老化电池充电;从严纠治不同品牌的电动车混用充电设备。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联合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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