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jj1/20260603-00001 | 公开目录 | 安全管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沂南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 ||
|
安全生产“曝光台”:沂南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标题】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省天马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设施设备、安装使用 【要旨】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基本案情】 根据省应急厅督导移交,2026年1月16日沂南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主任董珊珊(工贸科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惠君明、聂峰郑在山东省天马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一民的陪同下对移交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后经核查发现:镂铣岗位使用手持磨光机,手持磨光机无防护罩。 【查处理由和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镂铣岗位手持磨光机无防护罩增加了机械伤害的风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装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