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1-0000129 | 公开目录 | 安全管理及动态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现将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审批制度。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持申请书、相关设计文件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审批时应注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尺寸及施工时间,未经审批一律不准施工,经审批后施工期间发现需移动挖掘位置、扩大面积或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有管线的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告示牌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名称、占用挖掘的范围、时限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四、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进行施工,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采用顶管等先进技术方式进行,纵向挖掘道路的,应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施工时原则上采取分段施工的方法,做到当日开挖当日恢复道路原貌; 五、在占用挖掘期间,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进行围蔽作业,保障过往车辆行人安全;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22:00前完成,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在临近居民区挖掘城市道路时,在22:00至6:00,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七、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要及时清运,产生的泥浆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挖掘工程的回填材料及回填压实度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八、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道路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进行处罚; 九、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对路面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道路恢复完成后应向住建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使用,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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