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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1-0000184 公开目录 安全管理及动态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整治和消除渣土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沂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沂安发〔2019〕15号)规定,现就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扛牢安全管理责任,立即对渣土运输领域安全隐患及防范、应对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一)主体责任。渣土产生单位、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渣土运输单位)承担渣土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监管责任。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渣土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从严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渣土运输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证件(资质)。

渣土运输单位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分别向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渣土运输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登记审核,严禁超载、非法改装、驾驶资质不符车辆进行渣土运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处置。

(二)严格运营标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持有效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具有营运资质且在有效期之内。严禁人为干扰、破坏、关闭渣土车智能终端。

(三)严格持证上岗。从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员,必须经业务、技能、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取得有效资质(资格)。严禁运输企业临时替换驾驶员或使用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严禁聘请无从业资格证或驾驶相应车型驾龄少于规定年限的驾驶员。

(四)严格运输时间路线。渣土运输车通行时间限制在上午9:00至11:00,14:30至16:30,夜间22:00至次日5:00。运输路线需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大型商超等人群聚集区周边路段。城区道路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转弯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城区以外按照道路限定时速通行。

三、从严整顿运输秩序

各建筑工地、搅拌站、施工单位等产生渣土的单位要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全要素评价的标准,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运输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立即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人员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压实整改责任,确保隐患清零、销号,坚决杜绝车辆、驾驶人员“带病”运输作业。

从即日起到12月底,由县安委会牵头,从县交运、住建、综合执法、交警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以下整治内容:

1.对运营车辆存在违规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轮胎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动态定位监管系统装置、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喷放大车号、未安装密闭装置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发通行证。

2.对驾驶报废车和运输车辆改装改型、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以及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野蛮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顶格进行处理。

3.对准驾车型不符、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逾期未参加审验以及多次违法未处理(3次以上)的渣土运输车驾驶人,一律不得参与渣土运输。

4.对不按许可时间、线路的运输行为,不按规定采取密闭遮盖措施,运输过程中产生掉石、滴漏、扬尘等危害公共安全和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监管信息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影响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理。

对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并提供共享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其采取上调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沂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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