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份常规检查执法信息公开(鲁临沂〔2025〕17号 鲁临沂界〔2025〕1、2号)
序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置依据 |
处置时间 |
处置类型 |
处置结果 |
违法类别 |
执法部门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1 |
沂南县万润茶几厂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4-09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17号 |
2 |
沂南县城东加油站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4-11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界湖街道 |
鲁临沂界﹝2025﹞1号 |
3 |
沂南聚丰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
2025-04-16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界湖街道 |
鲁临沂界﹝20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