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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lj1/2019-0000053 公开目录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18-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光恕同志解读《沂南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沂南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理顺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好防汛抢险调度和抗旱灌溉用水,保护好小水库生态环境。

二、制定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牵头起草了《沂南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以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理顺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司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由县政府公布各乡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库大坝所在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五)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植)、堆放杂物等;(5)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科学应对措施。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一旦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报告。

(八)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必须在乡镇以上公共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其经营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于签订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个人)管理和使用的小型水库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0日。

  


 
附件【沂南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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