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sbj1/2019-0000022 公开目录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水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9-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县水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高本奎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分总则、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程57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期群众咨询问题情况,对个别问题进行解读如下:

一、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吗?

答:《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3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土保持“三同时”指的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还需要验收吗?

答:《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