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lj1/2020-0000090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光恕同志解读《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农业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农业取用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并应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业生产取用水户、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 2.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具体核定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取用水量应当按照取水水源类型分别核定。 3.取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和校准。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取用水户应当配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税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一)取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6.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税务部门暂时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漏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7.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申报和缴纳等信息。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