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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tyjrswj/2020-0000114 公开目录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郭万堂解读《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对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0条,着重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中央决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军转安置方面,要改进完善安置办法,安排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同志。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并褒扬彰显其牺牲奉献精神的实际举措。

二是聚焦练兵备战、服务改革强军战略的需要。士兵是军队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最直接的担当者。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士兵队伍的稳固。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匹配关联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间的作战表现和练兵备战水平,有利于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强军打赢,积极建功军营,从而实现安置工作与士兵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改进量化评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近两年军队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和体现。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较原则不好操作、有些评分项目和标准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同时,考虑到当前仍处于军改期,评分项目很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故先暂行实施。

二、评分标准

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办法》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调整为主要依据,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办法》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两类: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同时对认定材料作出明确: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办法》还对原来奖励计分进行了完善,将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3分提至10分;新增战时嘉奖计分,每次3分,以激励士兵聚焦打仗、专谋打赢。

为更客观反映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与奉献,同时兼顾相关情形基本概念清晰、档案记载明确、核查简单易行、军地双方认可等需要,《办法》对其他情况计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计分进一步细分为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服役且连续享受相关津贴一年(含)以上计分,并相应设置计分标准。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一、二、三、四、五、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分;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二、三、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2分、0.25分、0.3分;在海岛服役的,三、二、一、特类岛,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

结合我国海外利益拓展增多的实际,《办法》规定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分值与在特类岛服役相当。

根据现代战争发展趋势和执行任务风险,《办法》统一作战计分标准并提至每天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考虑到士兵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是否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条件,《办法》对艰苦边远地区、驻海外基地、参加作战等三项情形的计分予以保留和强调,并适当调整了服役满12年后多服役1年的计分,每多服役1年计4分,原来为5分;以及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值调整为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三、扣分情形及标准

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治军要求,按照依据事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办法》对原处分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进行了补充完善,新增违反党纪和违规抽取减分材料两项内容,并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扣分由3倍调至5倍。

一是违反党纪减分方面。《办法》规定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30分、60分、100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是违规抽取减分材料减分方面。《办法》规定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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