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zj1/2020-0000511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县财政局局长王玉录解读《沂南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局长王玉录解读《沂南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 第一,目前正在运行的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为2017年出台的《沂南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继续指导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运作。 第二,目前我县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已加入省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并已纳入其备案管理。县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可向其申请配资支持,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基于以上考虑,为加强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我们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出台新的《沂南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出台背景 为加强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全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1.按照省市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的要求,重新确定了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县司法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不再作为小组成员。 2.放宽了对申请企业的资格限制。取消税收门槛、不再参照企业分类接受企业转贷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是在沂南县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贷款银行的合作范围不再限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只要是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基金,但县转贷运营机构优先支持沂南县域内的企业。 3.取消了转贷基金会员制。企业不再根据县企业分类缴纳会员费,而是在业务开展之前预缴保证金,业务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多退少补。 4.取消会员制后,企业申请使用的转贷额度不再设上限。原转贷额度根据县企业分类和会员费计算,现规定转贷基金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缴纳保证金的50倍且不得超过贷款银行同意续贷转贷约定的贷款额度,需要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借款(匹配资金)支持时,按照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规定的要求执行。 5.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按日利率0.5‰收取,逾期资金额按日加收0.5‰的罚息,需要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借款(匹配资金)支持时,按照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规定的要求执行。 6.银行完成审核并明确是否续贷后向县转贷运营机构出具转贷联系单,保证将续贷资金受托支付至转贷运营机构账户,县转贷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后,因银行已出具了转贷联系单,只与申请转贷企业签订转贷《借款合同》。 7.审批模式改变,不再将每笔业务都交由领导小组审批。对于转贷金额低于3000万的,县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设立评审会进行评审,3000万以上(含3000万)的或县转贷运营机构认为需要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的,才交由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8.启用“转贷业务管理系统”。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为各市县转贷运营机构配备了“转贷业务管理系统”,在此系统中实现配资、业务录入、风控审批和平台决策。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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