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43875 | 公开目录 | 事业单位招考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5-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如何解除?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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