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43879 | 公开目录 | 事业单位招考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我省对部级劳模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
根据省总工会、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执行〈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鲁会〔1999〕75号)规定,我省对部级劳模的认定主要分以下3种情况:一是1988年以前(含1988年),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是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或与其联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在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三是1975年以前,军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1975年以后,大军区级单位在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上人员可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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