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43892 | 公开目录 | 事业单位招考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受一等功奖励的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
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前,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对获得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500元奖金;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 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后,对获得记一等功奖励的公务员,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金。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58号),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受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出台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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