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069 | 公开目录 | 考核监督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
沂南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推动我县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公厅便函〔202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具体是指各行政机关注册运行的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第二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单位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办单位应在账号或应用启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中心)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新增备案。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开办单位、主要功能、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变更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与平台认证信息一致。 第五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本单位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发布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六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坚持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原则。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二)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需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同时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台账。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凡涉及县级层面、县级领导和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当提前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九条 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三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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