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的规定。为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化解信访事项,2022年4月18日,沂南局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会上,信访人就信访事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信访案件承办人对调查的证据进行解释说明,双方围绕信访事项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进行辩论。经过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信访人比较认可信访案件承办人的调查。同时,案件承办人在和信访人沟通中表示,信访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从兼顾行使信访权利和节省信访成本考虑,信访人可以直接找案件承办人提供证据线索或咨询办理进度,案件承办人员一定会热情解答、公平公正处理。
经过听证,信访人对听证会表示满意。

图为听证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