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县级自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章县级自验
第四条两年农村饮水安全攻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阳都水务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自验。
第五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县级验收内容包括:
1、县级自验报告:包括验收人员、验收方法、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等。
2、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3、目标责任、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资金拨付(含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材料。
4、施工、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质量保障措施及合同材料。
5、水质化验报告、财务决算、资金审计等相关报告材料。
6、实施村庄出具的完工通水证明,要求村委盖章,村干部签字确认。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