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养殖生产行为。重点指导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举办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生产行为等手段,发放《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产养殖常见病害防治手册》等宣传材料,向水产养殖场户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从养殖主体方面保障水产品安全。
二是坚决查处违法养殖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做到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检打联动、联合执法和案件督办的机制,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行为,在抽检中查出药残超标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三是加大水产品质量抽检。完成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样品,监督抽查的程序严格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执行。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把快检工作和日常执法巡查相结合,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面上情况,及时排除水产品药残超标隐患。
四是加快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体系管理,规范标识管理,提升质量安全追溯水平。积极推动其他水产品养殖企业开展质量追溯,为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目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