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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06    来源: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国有北大山林区、国有鼻子山林区、国有孟良崮林区以及其他集体林区中的公益林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从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

(二)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荒;

(四)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开设饭店、宾馆、养殖场等从事生产用火行为;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和影视拍摄等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域,居民生活生产用火、进入高火险区内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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