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就业帮扶政策清单 |
类别 |
政策名称 |
申请条件 |
补贴标准及期限 |
资金列支渠道 |
适用主体 |
业务 承办科室 |
一、就业援助类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一)补贴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执行;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就业补助资金 |
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一)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就业补助资金 |
高校毕业生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一)补贴标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二)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就业补助资金 |
高校毕业生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一)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就业补助资金 |
用人单位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我县行政区域内,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新业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保险补贴,低于100元的据实补贴。 |
就业补助资金 |
新业态平台或个人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含第三方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可以给予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
就业补助资金 |
家政服务机构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城乡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
(一)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补贴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 |
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
城乡就业困难群体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
(一)补贴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二)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就业见习补贴 |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申请设立的就业见习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终止后,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
(一)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二)补贴期限: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
就业补助资金 |
就业见习单位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3880322 |
二、创业扶持类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
(一)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合伙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额度60万元。 (二)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利率及贴息标准: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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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种植户及养殖户 |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科 3260830 |
小微企业"创贷+商贷"套餐模式 |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一)标准:除申请最高金额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外,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实行“一套贷款手续、一个贷款流程、一站式发放”服务,商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和资信状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700万元。 (二)期限: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利率及贴息标准:创贷部分,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商贷部分,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财政不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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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科 3260830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小微企业:1.创业者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 3.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创业者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保; 4.企业未更换过法人; 5.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补贴1.2万元。 |
就业补助资金 |
小微企业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
1.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创业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后; 3.创业者缴纳职工社保。 |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每人2500元。 |
就业补助资金 |
个体工商户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1.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保; 3.由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 4.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
补贴标准:2000元/岗位。 |
就业补助资金 |
小微企业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
三、职业培训类 |
职业培训补贴 |
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日制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一)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400元; (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 (三)创业培训合格证:每人1500元。 |
就业补助资金 |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
培训科 3229136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对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
就业补助资金 |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
培训科 3229136 |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补贴类 |
有组织劳务转移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区县以外稳定就业(合同期6个月以上)。 (依据临人社字〔2021〕88号文件) |
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6个月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政策执行时间至2024年底。 |
就业补助资金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就业指导科 322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