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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和省级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各乡镇(街道)财经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临农经字[2022]13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标准

(一)申报备件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主体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办法”)规定的标准。申报省级示范社的主体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示范社办法》、《省级示范社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主体填报申报资料。申报国家示范社的,通过国家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进行填报;申报省级示范社的,通过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www.sfs.sdhzs.com)进行填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尤其要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共识,确定申报示范社名单。

各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请于7月10日前完成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并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程序,做好筛选、填报、指导、审核把关工作,按照名额分配等额推荐。

联系人:李英华    电话:18560585869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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