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沂南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8.工业园区;
9.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主城区)和时间
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南外环(向东延伸至沂河)、西至汶河东岸、北至北外环往北200米(向东延伸至沂河)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
三、严格依法处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