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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26    来源:沂南县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沂南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8.工业园区;

9.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主城区)和时间

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南外环(向东延伸至沂河)、西至汶河东岸、北至北外环往北200米(向东延伸至沂河)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

三、严格依法处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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