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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示范合作社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各乡镇(街道)财经服务中心、合作社:

为促进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沂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23年县级示范合作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23年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申报县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列入辖区内政府优先扶持目录和未列入年度异常名录系统的合作社(联合社),同等条件下,村党支部领创办合作社优先,每个乡镇择优推荐1-3家。曾获评过县级以上示范社的(含经监测合格的),不再推荐。

(二)申报条件。

1.成立运行2年以上,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年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2.合作社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并录入沂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或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名录信息平台;

3.辅导员制度健全,至少有1名辅导员对申报合作社实行“一对一”指导与服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5.联合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成立运行1年以上,成员社5个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6.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区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到前面标准的50%)。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 1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1000户以上;渔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三)申报程序:

1.乡镇上报。乡镇(街道)财经服务中心对合作社申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到县农经中心。

2.评审认定。县农经中心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乡镇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工作要求

(一)参与申报的合作社要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时上报或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不纳入县级评审。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要充分发挥乡镇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作用,认真开展政策解读、问题答疑、填报辅导等服务,为合作社完成申报提供便利。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

联系人:李英华 18560585869

附件:《沂南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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