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遏制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以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的抢栽、抢种、抢建(以下简称“三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三抢”行为的认定
本通告所指的“三抢”行为,是指以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在依法拟征地、搬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类林果苗木、农作物和抢建建(构)筑物,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苗木,或以其他方式抢栽抢种抢建的行为。
二、“三抢”行为的处理
1.严厉打击。被征地组织或个人存在“三抢”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已获得非法补偿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和处置“三抢”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公职人员、村居干部擅自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支持、参与、包庇、掩护“三抢”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限期清理。凡经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林果苗木、农作物和建(构)筑物,需在10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清除。
3.不予补偿。凡经调查认定为在依法拟征地、搬迁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林果苗木、农作物和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三抢”行为的监管防范
1.做好项目用地资料留存。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提前拍摄预征收土地影像资料,做好地面附着物清点记录,据实拟制征收补偿方案。
2.落实动态巡查和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督,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保持打击“三抢”行为高压态势。各村居(社区)要发挥前哨作用,依托网格化管理,压实网格员责任,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发现“三抢”行为要第一时间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并及时劝阻、制止,坚决杜绝知情不报或掩护、包庇行为,将“三抢”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动态巡查,定期督导检查,坚决防范“三抢”行为。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三抢”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根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影响,将给予首位举报人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之前的“三抢”行为参照《通告》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539-3775530 县综合执法局:0539-3236997 界湖街道:0539-3227650
依汶镇:0539-3801001 马牧池乡:0539-3761001 岸堤镇:0539-3741002
孙祖镇:0539-3311001 双堠镇:0539-3711001 青驼镇:0539-3661001
张庄镇:0539-3641001 砖埠镇:0539-3621001 大庄镇:0539-3551001
辛集镇:0539-3541001 苏村镇:0539-3851001 蒲汪镇:0539-3721001
湖头镇:0539-3881001 铜井镇:0539-3821001 开发区:0539-3259060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