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3〕2104号
请求人: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可斌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请求人:临沂凡世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沂南县工业园
案由:“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221226573.2)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221226573.2)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合成革压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09月0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023年09月04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副本。
现本案己审结。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其专利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合成革压花装置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合成革压花装置的行为,落入请求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请求人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号:ZL202221226573.2)
2、专利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
3、发明专利第2年缴费发票(电子)
4、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现场照片
2023年09月04日本局送达《答辩通知书》至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本局己查明:
1.2022年05月21日,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8月30日,专利号为ZL202221226573.2,涉案专利至今有效。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专利权人,有权就其专利向我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被请求人临沂凡世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设备。
本局认为:
请求人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现场照片,因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证实被请求人正在生产涉嫌侵权的合成革压花装置与请求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一致,我局认为应予以采信。因此请求人提供的销售现场照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证据。
权利要求1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支撑架、横向杆、支撑辊、转动轴、旋转杆和压辊;所述底座上两侧设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上设有横向杆,所述横向杆上转动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两侧设有旋转杆、所述旋转杆两端转动设有压辊;所述底座下部设有支撑辊,所述支撑辊与压辊接触;所述旋转杆两端设有滑槽,所述压辊两端设有压辊滑杆,所述压辊滑杆伸入滑槽内部;所述底座两侧设有压力控制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装置包括升降槽、升降滑块、伸缩杆、升降滑杆、压力弹簧和限位螺母;
所述升降槽内滑动设有升降滑块,所述升降滑块下部设有升降滑杆,所述升降滑杆穿过升降槽底部,所述升降槽底部设有压力弹簧,所述压力弹簧套设在升降滑杆上,所述压力弹簧下部设有限位螺母,所述限位螺母套设在升降滑杆上,所述升降滑杆与限位螺母螺纹连接;所述升降滑块上横向设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滑动设置在升降滑块内;所述压辊滑杆上设有伸缩杆孔,所述伸缩杆伸入伸缩杆孔内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滑块上部插入设有限位螺丝,所述限位螺丝端部顶在伸缩杆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杆下部设有限位杆,所述限位杆上横向设有定位螺栓,所述旋转杆两侧设有限位孔,所述定位螺栓伸入到限位孔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一端设有皮革回收辊,所述底座另一端设有皮革辊,所述皮革辊一侧设有下压辊,所述下压辊一侧设有展平板,所述展平板上设有展平输送带,所述展平板靠近下压辊的一端为三角结构。
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被请求人销售现场照片,我局认为被侵权设备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1、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支撑架、横向杆、支撑辊、转动轴、旋转杆和压辊;
2、所述底座上两侧设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上设有横向杆,所述横向杆上转动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两侧设有旋转杆、所述旋转杆两端转动设有压辊;
3、所述底座下部设有支撑辊,所述支撑辊与压辊接触;
4、所述旋转杆两端设有滑槽,所述压辊两端设有压辊滑杆,所述压辊滑杆伸入滑槽内部;
5、所述底座两侧设有压力控制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装置包括升降槽、升降滑块、伸缩杆、升降滑杆、压力弹簧和限位螺母;
7、所述升降槽内滑动设有升降滑块,所述升降滑块下部设有升降滑杆,所述升降滑杆穿过升降槽底部,所述升降槽底部设有压力弹簧,所述压力弹簧套设在升降滑杆上,所述压力弹簧下部设有限位螺母,所述限位螺母套设在升降滑杆上,所述升降滑杆与限位螺母螺纹连接;
8、所述升降滑块上横向设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滑动设置在升降滑块内;
9、所述压辊滑杆上设有伸缩杆孔,伸缩杆伸入伸缩杆孔内部。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滑块上部插入设有限位螺丝,所述限位螺丝端部顶在伸缩杆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杆下部设有限位杆,所述限位杆上横向设有定位螺栓,所述旋转杆两侧设有限位孔,所述定位螺栓伸入到限位孔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合成革压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一端设有皮革回收辊,所述底座另一端设有皮革辊,所述皮革辊一侧设有下压辊,所述下压辊一侧设有展平板,所述展平板上设有展平输送带,所述展平板靠近下压辊的一端为三角结构。
经过比对,被控侵权生产的设备的技术特征1-12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技术特征。因此,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方法技术方案整体上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内,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221226573.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姚成华
审理员:刘敬民
审理员:田伟卿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