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3〕2103号

请求人: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可斌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请求人:临沂市恩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驻地

案由:“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221150772.X)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221150772.X)与被请求人销售的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09月0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023年09月04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副本。

现本案己审结。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销售其专利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的行为,落入请求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请求人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1、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号:ZL202221150772.X);

2、专利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

3、发明专利第2年缴费发票(电子)

4、被请求人销售现场照片

2023年09月04日本局送达《答辩通知书》至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本局己查明:

1.2022年05月03日,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8月23日,专利号为ZL202221150772.X,涉案专利至今有效。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专利权人,有权就其专利向我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被请求人临沂市恩利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销售涉嫌侵权的设备。

本局认为:

请求人山东众兴泽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请求人销售现场照片,因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证实被请求人正在销售涉嫌侵权的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与请求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一致,我局认为应予以采信。因此请求人提供的销售现场照片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证据。

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下端设置有水箱,所述壳体的内部设置有气胀轴一和气胀轴二,所述气胀轴一的外侧设置有放卷筒,所述气胀轴二的外侧设置有收卷筒,所述水箱的外侧设置有加液管,所述水箱的内部设置有液位传感器和涂布辊,所述壳体的外侧设置有升降机构,所述升降机构包括固定架、滑块、丝杆和旋钮所述壳体的内侧设置有压辊、导向辊和烘干箱,所述烘干箱的边侧开设有进出口一和进出口二,所述烘干箱内部设置有烘干机构,所述烘干机构包括传动辊一、烘干灯一、传动辊二和烘干灯二,所述壳体的外侧设置有控制面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胀轴一位于烘干箱的下方所述气胀轴二位于气胀轴一的上方,所述液位传感器 与控制面板为电性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布辊在水箱的内部转动设置有两个,所述涂布辊位于气胀轴一的两侧,所述涂布辊延伸至水箱的上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架在壳体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四个,所述滑块活动连接在固定架的内部,所述丝杆转动连接在固定架的内部,所述旋钮位于固定架的上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杆与滑块为螺纹连接,所述旋钮与丝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所述压辊的两端转动连接在滑块的内侧,所述压辊位于涂布辊的正上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辊一和传动辊二分别转动连接在烘干箱的内部,所述烘干灯一和烘干灯二固定安装在烘干箱的内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耐水解高透湿合成革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辊一和传动辊二别水平设置有多个,所述烘干灯一位于传动辊一的上方,所述传动辊二位于烘干灯一 的上方,所述烘干灯二位于传动辊二的上方,所述进出口一位于进出口二的下方,所述进出口一位于传动辊一的两侧,所述进出口二位于传动辊二的两侧,所述导向辊转动设置有四个,所述导向辊位于烘干箱的两侧。

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被请求人销售现场照片,我局认为被侵权设备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1、壳体的下端设置有水箱,所述壳体的内部设置有气胀轴一和气胀轴二,所述气胀轴一的外侧设置有放卷筒,所述气胀轴二的外侧设置有收卷筒,所述水箱的外侧设置有加液管,所述水箱的内部设置有液位传感器和涂布辊,所述壳体的外侧设置有升降机构,所述升降机构包括固定架、滑块、丝杆和旋钮,所述壳体的内侧设置有压辊、导向辊和烘干箱,所述烘干箱的边侧开设有进出口一和进出口二,所述烘干箱内部设置有烘干机构,所述烘干机构包括传动辊一、烘干灯一、传动辊二和烘干灯二,所述壳体的外侧设置有控制面板。

2、气胀轴一位于烘干箱的下方,所述气胀轴二位于气胀轴一的上方,所述液位传感器与控制面板为电性连接。

3、涂布辊在水箱的内部转动设置有两个,所述涂布辊位于气胀轴一的两侧,所述涂布辊延伸至水箱的上方。

4、固定架在壳体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四个,所述滑块活动连接在固定架的内部,所述丝杆转动连接在固定架的内部,所述旋钮位于固定架的上端。

5、丝杆与滑块为螺纹连接,所述旋钮与丝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所述压辊的两端转动连接在滑块的内侧,所述压辊位于涂布辊的正上方。

6、传动辊一和传动辊二分别转动连接在烘干箱的内部,所述烘干灯一和烘干灯二固定安装在烘干箱的内部。

7、传动辊一和传动辊二别水平设置有多个,所述烘干灯一位于传动辊一的上方,所述传动辊二位于烘干灯一的上方,所述烘干灯二位于传动辊二的上方,所述进出口一位于进出口二的下方,所述进出口一位于传动辊一的两侧,所述进出口二位于传动辊二的两侧,所述导向辊转动设置有四个,所述导向辊位于烘干箱的两侧。

经过比对,被控侵权生产的设备的技术特征1-7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因此,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被控侵权方法技术方案整体上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内,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221150772.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姚成华

审理员:刘敬民

审理员:田伟卿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0日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