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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处罚〔2023〕704号

当事人: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WBJDP0L

住所(住址):沂南县汉街与芙蓉路交汇处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严晓青

身份证号码:37280119********21

2023年9月15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下列待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过期医疗器械:1、OTC类药品锌钙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盒(盒体标示规格10mlX24支 国药准字 H20013241 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1.03.16 产品批号:2103086-D074 有效期至:2023.02等字样)。2、万痛筋骨贴™医用冷敷贴2包(规格:10贴/包),该产品标示生产备案号:皖阜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13号,产品备案号:皖阜械备20150072号 生产企业:安徽妙修堂药业有限公司 有效期:2年 生产日期:见封口 产品包装袋下部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8日字样。执法人员按程序对上述药品及医疗器械现场予以扣押。

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晓青进行询问调查,严晓青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锌钙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盒、万痛筋骨贴™医用冷敷贴2包,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单》及投诉举报材料一宗,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举报情况;

2、照片2张、《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销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主体类型情况等;

5、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的经营许可情况;

6、严晓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的扣押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06日向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送达了沂南市监罚告〔2023〕7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万痛筋骨贴™医用冷敷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锌钙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盒;(2)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万痛筋骨贴™医用冷敷贴;

(2)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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