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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处罚〔2023〕703号

当事人: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WBJDP0L

住所(住址):沂南县汉街与芙蓉路交汇处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严晓青

身份证号码:37280119********21

2023年9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康润大药房”销售的阿胶片,已超过有效期长达2年,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我局依法查处,并提供购买产品照片(照片显示:产品名称:崋珍堂牌阿胶片,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6015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7152100387,生产企业:山东华珍堂阿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209 保质期至2021/04/20)及购买视频资料等。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该店现场有举报人购买的上述批次阿胶片。

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晓青进行询问调查,经查看上述产品的购买转账记录及产品照片等资料,严晓青确认上述过期产品是该公司销售,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称上述产品过期后就销售了6600.00元。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购销台账,执法人员按当事人陈述的违法金额给予认定。该案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

经查,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美辰天缪阿胶片(产品名称:崋珍堂牌阿胶片,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6015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7152100387,生产企业:山东华珍堂阿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209 保质期至2021/04/20)4盒,货值金额共计6600.00元,违法所得66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单》及投诉举报材料一宗,证明案件来源及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情况;

2、照片2张、《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被举报产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主体类型等情况;

5、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的经营许可情况;

6、严晓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我局于2023年11月06日向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送达了沂南市监罚告〔2023〕7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沂南县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上,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0.00元;

(2)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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