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沂南市监处罚〔2024〕461号
沂南县小孙食品百货店:
本局于2024年09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461号),因向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461号)处罚内容是: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4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公培昌、联系电话:0539-3255005联系地址:沂南县界湖街道志华大厦1415号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