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或没有明显标志的 |
刘长帅(沂南县长帅家具城个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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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执罚〔20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2024年8月26日,接群众举报,沂南县长帅家具城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8月28日,辛集镇执法人员王俊超、王慧洁对沂南县长帅家具城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企业负责人刘长帅全程陪同。检查当日,情况如下:1.沙发床垫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安全出口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号第1裁量等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
无 |
2024年9月12日 |
辛集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