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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沂南市监罚告〔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沂南市监罚告〔2025〕42号

沂南县隆祥纺织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三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因连续三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连续三年未报税、连续三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公培昌、葛君联系电话: 0539-3255005

联系地址:沂南县城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1415室。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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