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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7    来源: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宝利家具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

本局在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立案调查,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如下:

1、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2022年、2023年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

2、沂南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经济导报》报纸公告,公告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3、经税务部门查询:连续两年未报税;

4、现场核查表(笔录),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经行政审批部门查询:未依法办理歇业登记。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2024年12月18日在《经济导报》报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案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附:吊销企业名单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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