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沂人社强催告字〔2025〕022701号
被告知人:沂南县金海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66678536G
法定代表人:范秀海
地址:张庄镇峪口村
接职工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4〕16号),要求你单位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三日内改正并提供有关材料。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2024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沂人社监罚字〔2024〕1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向我局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南100米路东
邮编:276300 联系人:庞世安 国发祯 电话:3222481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