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沂南市监罚催送告〔2025〕12号
沂南县回春堂保健品店(经营者:李金峰):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沂南市监罚催〔2025〕12号),内容为:
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市监处罚〔2024〕575号),于2024年10月21日进行了留置送达,2024年10月21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150000.00;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150000.00元,计算方式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沂南市监罚催〔2025〕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振秀马传海 联系电话:0539-5250868
联系地址:沂南县玉泉路99号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