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董传江: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沂综执法催字[2024]GT174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综执法罚字[2024]GT17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沂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范围);2、对你非法占用一般耕地93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27930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3、自2024年11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27930元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27930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沂综执法催字[2024]GT17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五日内,有权到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你在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俊杰、张祥龙,联系方式:0539-3787766,地址:沂南县文化路60号。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