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后波以“2024年9月3日16时30分许,李后波在公司承揽的沂南县青驼镇赵左村建设村委办公楼项目工地使用电锤工作期间,右手被电锤碰到,造成右手受伤”为由,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关于李后波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予以受理,2025年7月8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书通知书》(文书编号:鲁371321工伤举证(2025)327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如下:
一、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你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或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异议,你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向本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局申请延期举证,经本局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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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