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行审送字〔2025〕3号
临沂市亲生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名称“临沂市亲生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中的字号“亲生子”与行业“检测鉴定”连用,容易引发公众误解,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之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规定,本机关在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后,决定依法予以纠正,并制作了《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决定书》。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且多次电话联系拒不配合,也拒不提供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现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附件: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决定书
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26日